南京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00:00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南农大教(实)字(2004) 第111号
2012年10月修订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实是,通过实验手段,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为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验教学包括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两种基本形式。实验课程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单独计算学分,单独考核与记载学习成绩;课程实验是指附属于理论课内而开设的实验课,它与理论教学一起构成一门课程,其考核成绩归入课程成绩。
三、实验项目依据实验内容分为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三种类型。
(一)验证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已有理论,目的在于对其进行验证的实验。
(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
(三)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验的实验。
四、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规范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应包含五方面的内容:(一)实验教学的目的;(二)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三)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和基本技能;(四)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以及每个实验项目的性质和要求;(五)实验教学考试、考核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五、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包括实验指导书、实验思考题等),并于实验课前发到学生手中。实验教材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提示、实验装置简图,主要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与使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与测量方法,原始数据记录表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六、实验教学应有教学日历。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衔接的要求精心安排,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历并交教务处备案。在实验教学日历执行过程中不能随意减少或更改实验项目。
七、新生上实验课前,教学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指导教师应负责宣读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八、学生每次实验课前,应认真进行预习。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可采取不同形式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对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给予必要的指导或提示。没有预习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九、每次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要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所有的实验项目,尤其对难度较大的实验,指导教师应于实验前亲自试做,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十、学生应按时到教学实验中心进行实验,不得迟到。学生因病(须医院证明)、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假缺做的实验必须予以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或相应理论课程的考试。
十一、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应独立操作,保证实验数据准确、真实,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数据误差,均不得任意修改,但在实验报告中要对误差原因做出分析;指导教师要经常巡视指导,不得离开实验教学现场,对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应多从方法上给予指导,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不得包办代替。
十二、学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应严格要求,认真审查学生的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根据具体情况,令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十三、实验成绩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实际操作水平、实验报告质量及实验作业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不及格者,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在每轮实验课结束后一周内,指导教师应及时进行总结,按时填报成绩单。
十五、实验教学考核制度
(一)对于课程实验
1、课程实验的考核以实验操作为核心内容,平时成绩应占50%,成绩核定以百分制计;
2、课程实验的成绩一般应占该课程总成绩的10%—20%。
(二)对于实验课程
1、实验课程考核内容可分为实验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成绩为两部分的综合成绩。实验课程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实验操作部分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成绩应占50%以上。
3、实验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实行实验重修制度。
十六、每学期结束后,教学实验中心应对本中心开出的实验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议,并撰写总结报告,存入教学实验中心业务档案。学校实行实验项目随机抽查评估制度,结果记入教学实验中心总结和相关人员年终考核。
十七、各教学实验中心在确保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开放性实验”的探索工作。
十八、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