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 00:00浏览次数: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选表彰工作,调动教育系统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性,促进产出高质量的科学研究成果,不断提升江苏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学术影响力,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成果,指规定年度内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正式发表的论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被相关工作部门采纳或得到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等。申报人应为江苏省内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上述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教育研究成果奖三个类别,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1.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0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120项。

2.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0项、二等奖80项、三等奖200项。

3. 教育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0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120项。

根据申报成果质量,各等级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在理论上有建树,在学术上有创新,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2.在解决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际问题上有突破,为促进教学和科研发展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升培养质量、提高教学效果。

3.具有较强的理论前沿性、学术创造性和实践应用价值,对推进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服务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发挥显著作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和教育研究成果奖三个类别的具体评选条件、推荐名额分配和材料要求等由省教育厅另行公布。

第五条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第六条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评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创新性和实践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的导向,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申请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

申请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

研究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申请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由所在高校或主要完成高校择优向省教育厅直接申请。申请教育研究成果奖,各地由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局逐级提出申请;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请,其他省直单位向驻地省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除高校成果外,其他项目均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遴选,并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九条 同一研究成果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只能申请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之中一类奖项,不得兼报。已获其中任一类奖项的成果,不得再申报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其他类奖项。已获某一类一等奖以下奖项,如无重大创新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该类更高一级奖项。

第十条 申请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应相应填写《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成果报告、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上对所有申请江苏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项目公示两周。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建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和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教育研究成果奖三个类别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

分评委会负责相应类别研究成果奖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总评委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

分评委会可根据本领域研究成果特点,设立若干学科组,负责相关学科成果申请材料的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

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三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3/4以上赞成。

总评委会对各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其中,对一等奖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须有总评委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

第十三条  总评委会评选通过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一周后,报省教育厅厅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公布获得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