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契约论 》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7日 10:17浏览次数:

辅导纲要与考核方式

一、作者简介及其主要著作

卢梭生于1712年,相当于清康熙51年,出生于日内瓦的一个小资产阶级家庭。他自幼便失去了家庭的照管,过着艰苦的流浪生活。他当过学徒,作过仆人,教过音乐。卢梭没有受过学校教育,但他读过很多书,坚持自学并独自从事系统的研究。

1949年,卢梭给第戎科学院写的论文《论科学和艺术》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并奠定了他成名的基础。卢梭肯定科学和艺术的进步起了败坏风俗的作用,而“百科全书”派(主要人物有:狄德罗,霍尔巴赫,伏尔泰等)主张科学可以使社会按照理性的要求重新建立起来。1755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发表。

到1761年——1762年,先后发表三部重要著作:《新爱落伊丝》,《社会契约论》(1762年,即乾隆27年)和《爱弥儿》。1770年以后,过着隐居生活,直至1778年去世,这期间写过《忏悔录》和未完成的著作《一个孤独的散步者的遐思》。

此外,卢梭还有歌剧,及起草波兰、科西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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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契约论》要点

《社会契约论》是让·雅克·卢梭的著作。该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和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我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也曾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全书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就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本书共分四卷,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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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共有9章,主要讲述人的自由与社会公约。要点有:

人是生而自由的。社会秩序乃是为其它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这项权利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每一个人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转让自己的自由。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从权利产生的原理来看,奴役权永远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奴隶制和权利也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在自然状态中存在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特别是当阻力超出每一个人用于自存的力量时,原始状态就不能继续下去,人类必须相互结合以克服这种阻力。

在《前言》的注释第三段,作者写道:“我看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我觉得什么是可能的最好政府,就是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

在书的第一卷的概要叙述中提到了此书的写作目的:我要探讨的是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也即使正义与功利二者兼得。为什么作者关心这个问题,他认为,作为一个自幼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中的一个成员,尽自己的公民义务,为的是对得起公共事务的投票权。

在第一章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第8页)如何看待人民身上的束缚是对人民的行使自由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卢梭认为: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是他们就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做得更对。因为社会秩序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作者批判奴隶制度,包括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卢梭认为他是倒果为因了。(见11页)

在第五章论述了强者的权利。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必须靠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同意)才有服从的义务,否则最强者的权利永远只是暂时的、非法的。

为什么说奴隶制是非法的?(见15页、16页)格老秀斯的观点是:作奴隶总比被杀死要好的多,也就是用自己的自由为代价来赎取自己的生命,这好象使奴隶制变的合法,也对双方都有利;作者的批驳见20页。

第六章论述了社会公约的性质。在自然状态中存在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特别是当阻力超出每一个人用于自存的力量时,原始状态就不能继续下去,人类必须相互结合以克服这种阻力。

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过去一样自由。”如果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那么社会就会立即产生一个政治共同体,即国家(被动时)或主权者(主动时)。个人丧失了天然的自由但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和对他所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他们获得了他们献出的一切。基本公约并没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都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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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共有12章。主要讲述的是公意的性质和立法原则。要点有:

公意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此,主权作为公意的运用,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意志却不可以转移。同样,主权不可以分割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当社会内部形成派别时,就不再有公意。占优势的意见便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因此,为了很好表达公意,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必须从全体出发。当它倾向于某种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丧失了天然的公正性。当国家濒于毁灭、社会联系开始松弛时候,公意也会沉默,但不会消灭或腐化,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

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它是全体为了公共的目的所作规定的行为。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都是共和国,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立法者需要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支配的最高智慧,需要有伟大的灵魂。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自由与平等。立法的力量应该倾向于维持和平。但每个民族都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制定规则,并不是千篇一律。

但公意并不是清楚显现的,这就需要有一个立法者(见52页)。立法者的条件是: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但又能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能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见53页)。如何培养这样的立法者,如何使适合的立法者保持这种品格,卢梭在他短小的著作中并没有解答。

但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握有立法权,也即立法权一定要掌握在人民手中(见56页)。在《论人民》中,作者写道:“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它是全体为了公共的目的所作规定的行为。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都是共和国,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立法者需要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支配的最高智慧,需要有伟大的灵魂。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自由与平等。立法的力量应该倾向于维持和平。但每个民族都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制定规则,并不是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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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共有18章。主要讲述的是政府与臣民、主权者之间的关系。要点有:

政府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行政官员想要制定法律,或者臣民拒绝服从,那么混乱就会代替规则,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或无政府状态。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政府只能依附于主权者而存在。行政长官的意志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其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政府必须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才能使政府具有一种真正的生存,实现创制政府的目的。在行政官员身上有三种意志:个人固有的意志;全体行政官员的共同意志;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在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意志毫无地位,团体意志及其次要,而公意永远是主导的。但活跃程度正好相反。

政府虽然是国家的产物,但并不妨碍它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行动,却可能偏离其建制的目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政府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政府有三种基本类型: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在三种体制中,民主制最好,但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卢梭不相信间接选举和代议制政府。

减轻农民负担现在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课题。卢梭论述了人民的负担与政府的大小、税收的流转路程远近、政治体制类型的关系,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根据现代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的规模只要与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相称,其大小并不一定与人民的负担成正相关。因此学习、理解前人的著作时,应该注意吸收今人的研究。

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使用人口指数(110-111页)。这个观点在今天看来,也有问题,它忽略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育意愿。在18世纪,生产力并不是很发达,人们对生育的控制基本处于自然状态,用人口指数或许还有道理。但是到了今天物质资料并不成为控制人口数量的主要因素,相反文化、价值观等精神因素成了重要因素,少生育或不生育成为了时尚。假如在现阶段再采用这个指标可能会变的可笑。

为了维持主权权威,人民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自由的集会权利(122-123页)。在《论议员或代表》一章中,作者还否定了议员代表人民的功能(125页)。即使到了现在的民主社会,议会的存在和功能都成了民主制度运转的必不可少的部分。虽然从理论上看维持人民的主权必须要享有自由的集会权利,但是任何集会都需要有某些机构来组织,需要有某些组织来提供信息和方案,需要有一些安定的秩序。代议制在这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对几种角色和决策必须采用直接民主方式。

政府的创制决不是一项契约,它只是执行主权者的命令的工具,没有决策权。双方在自然法中不处于同等的地位。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官吏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人民要学会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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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共有9章。主要讲述公意的性质及人民与行政官员的关系。要点有:

行政官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选定和抽签。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由于行政官员掌握大量的权力,为防止这个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办法是不让他们成为永久性的,而且必须规定它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监察官制体现了公共判断的宣告,它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

行政官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选定和抽签。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现在对于行政官员一般采用公务员制度。但对于最高级别的公务员一般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虽然抽签的方法最为公平,但这只是针对候选人概率的公平,并不是对他们能力的公平、贡献的公平。可以说前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后者是实质上的平等。为了全社会的福利、秩序、正义,我们倾向于接受选举方式。

监察官制体现了公共判断的宣告,类似于政府发言人,它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而且“只要法律不在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见168页)。”这种状况正好是我们现实社会的反映。腐败主要就是产生在各级政府官员之中,虽然我国也有检察制度和机构,但是当法律不在有力量时,一切合法的东西焉能再有力量?从这里也能推导出,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是任重道远,要让人民主权论深入人心,要使政府领导人由人民选举产生并收人民监督,要使人民获得充分的结社、集会自由,要使法律经由人民同意才能颁布实施,要使践踏法律者承受侵犯人民主权般的惩罚。

卢梭是一个人性善论者,他期望设立的政治制度能使人在结合成现代社会后仍能获得结合前的同样的自由,他也期望政府的官员能保持做官之前的平民的品质和行为。他知道如果社会依过去的轨迹发展,那么实现这种期望的概率是十分渺小的。但这实在是一件大事,它关乎天下所有的苍生,因此他不惜以生命的代价来公布自己苦苦探索而得的成果。阅读时,我们必须把握这条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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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方式

本课程以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要求:论文的主题必须针对本书的具体章节内容,引用的文献必须注明;语言力求简要、流畅;一般格式是:先阐述书中的相关观点,然后是个人的理解,最后是用它来分析中国的现实问题。比如政府改革、司法改革、人权保护、民主选举、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干部与群众的关系等。字数不超过3000。

 

四、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版。

3、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3月版。

4、政治类学术网站相关资料。